不满英文标识成服装商标 起诉商评委请求撤销注册 无法证明拥有在先著作权
芝华士英文标识“CHIVAS REGAL”成服装商标。
拥有苏格兰威士忌名品芝华士的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不干了,以侵犯著作权和英文商标是驰名商标应受保护为由,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记者上午获悉,法院一审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服装芝华士不侵权。
2003年7月15日,浙江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 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芝华士公司提出异议被商标局驳回。
2007年2月28日,芝华士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异议复审申请。2010年7月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芝华士商标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产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核准注册。为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一中院。
芝华士公司称,该公司对“CHIVAS REGAL及图”商标的图文设计拥有著作权,服装芝华士商标侵犯了该公司在先著作权。芝华士公司注册的英文商标知名度极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服装芝华士商标构成对该公司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芝华士公司还表示,他们已经先将“CHIVAS REGAL”标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享有在先权利。服装芝华士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
证据不能证明服装抢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芝华士公司提交的涉及“CHIVAS REGAL”商标在中国大陆宣传、使用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芝华士服装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CHIVAS REGAL”商标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并且芝华士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作品“CHIVAS REGAL 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的申请日。不能证明芝华士公司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芝华士公司将商标使用在该公司销售人员的工作服装上,并非市场上出售的商品,不能作为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不能据此认定服装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摘自《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