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杨、叶诗文、林丹……一张张中国人的面孔在伦敦奥运赛场上让全世界记住,奥运冠军的“身价”亦倍涨。奥运所带来的明星效应,使得不少商家将目光转向冠军姓名所富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进而引发了商家们“先下手为强”抢注奥运冠军商标的集群效应。
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一势头已发展到疯狂的地步。本届奥运冠军孙杨和叶诗文的名字已成了部分商家争相注册的“香饽饽”。登录中国商标网会发现,“叶诗文”牌游泳衣、“林丹”牌动物饮料、“刘翔”牌足球鞋等比比皆是,仅冠以“刘翔”字样的商标就被注册了40多次。在淘宝网等网络平台上可赫然看到许多以冠军名字“冠名”的商品纷纷粉墨登场,如万花筒般映入眼帘,让人目不暇接,就连“猪肉脯”都被套上世界冠军的头衔。有副标称与孙杨“同款”的降噪耳机已炒到千余元,孙杨和他父亲签名的泳帽更是要价8000元,还有极甚者,由孙杨、叶诗文、焦刘洋亲笔签名的奥运会游泳帽竟然标价至15万元之巨!真是叫人大跌眼镜。
那么,为什么企业会乐此不疲、争先恐后地抢注此类商标呢?据业内人士分析,一是奥运冠军金牌效应已然显现。如孙杨和叶诗文,已确定获得某房产集团奖励的超300万元的房产;二是奥运冠军的姓名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品牌资产,它一旦转入商业领域就会释放出巨大商业价值;三是商标抢注有可能成为一本万利的生意。经了解,有九成抢注商标都成为闲置商标,大多抢注奥运商标的企业都想待价而沽,通过转让谋取暴利。君不见,申请注册一款商标约需2000元,使用期一般为十年,如果到期要延长使用,则只需交2800元,而好的商标转让费却可高达几百万元。其中的巨大诱惑可想而知。
上述疯狂的抢注行为,反映出国内企业存在的急功近利、追逐一本万利的思想。一味采用知名人士的姓名做商标,同时也说明一些企业没有真正理解商标的内涵。商标即品牌,它包含企业的产品质量、专利技术、销售量以及市场信誉度等众多要素,绝不是一个名人的姓名就能涵盖得了的。从法制上看,我国对上述抢注行为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商标法》第31条就未明确对姓名权予以保护。
纵观国外、境外,在商标法领域对名人姓名权都有特殊的保护,值得我们借鉴。如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它团体或全国著名之商号名称或姓名,未得其承诺者,不得申请商标注册。韩国商标立法与实践也禁止他人将国内外的知名人士之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欧美国家,都给名人明星的公开权、形象权予以特殊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认为,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自然人用姓名注册商标,因此,奥运冠军在未成名前就遭抢注的尴尬在法律上很难驳回。但是,在运动员取得奥运冠军后,商家一股脑追风抢注的行为,则存在恶意之嫌,应予以制止。为此,我们建议修改《商标法》,从立法上禁止抢注名人商标行为,以加强对知名人士姓名权的保护力度,还市场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摘自《东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