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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与盛丰争夺“SF”
 阅读次数:1846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05日    
 

 

    经常使用顺丰快递的人对“SF”的标识并不陌生,然而“SF”作为两个普通的英文字母是否能为顺丰快递所独有?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丰物流)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下称顺丰速运的商标异议复审案。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的复审裁定得以维持,盛丰物流或将不能继续使用“SF”的英文标识。

  此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是由盛丰物流在2004年提出注册申请的第4310769号“S·F”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旅行社、旅游安排等服务上。

  在异议期内,顺丰速运就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3097985号“SF”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商评委作出驳回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裁定后,盛丰物流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盛丰物流表示,从商标外形上看,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存在区别的,引证商标是将“S”与“F”两个字母变形错位排列而成,而被异议商标则是将“S”与“F”中间以一点相区分进行平行排列组合。而且被异议商标在使用时通常与“盛丰物流”的汉字标识同时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盛丰物流该案代理律师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对该商标在物流市场上进行了广泛使用,并在行业内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还未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同时盛丰物流与顺丰速运虽然同属于物流行业,但两者针对的是不同的物流细分市场,盛丰物流主要针对的是道路仓储运输,而顺丰速运主要经营的是快递行业,两商标可以共存市场进行使用。

  对此,顺丰速运表示,引证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虽然“SF”是常见的字母,但通过顺丰速运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与其建立了紧密的指向性和联系度。同为物流行业经营商,盛丰物流应对此有所知晓,其仍使用、注册“SF”标识具有搭便车之嫌。

  日前盛丰物流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目前正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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