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全球第二大葡萄酒生产商法国CASTEL集团因侵犯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被判赔偿3373万元。此案是中国目前标的最大的一起外国企业侵犯中国企业商标的诉讼,也是葡萄酒行业的最大商标侵权案。
浙江省高院认为,李道之作为中国“卡斯特”商标的专有权人,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Castel等企业未经李道之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标签突出使用“卡斯特”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李道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国Castel集团日前发表声明称对判决结果深感失望。Castel中国总裁殷凯对北京晨报记者表示,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驳回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法国CASTEL集团同时指出,“卡斯特”中文商标持有人李道之是典型的利用囤积商标“不劳而获”的投机行为,并直指对方是“官司制造机”。“李道之及其班提酒业对‘卡斯特’中文商标的投入可谓微乎其微,而李道之前后两次试图向我方兜售‘卡斯特’中文商标以牟利。”Castel中国总裁殷凯对记者表示。对此,李道之给出了不同的说法:“是他们找上来谈合作,最后没有谈成。”李道之对记者表示,没有谈成的原因是因为Castel一方面在谈合作,另一方面又通过其他的途径想取消卡斯特商标。
据了解,今年年初,法国CASTEL集团已经正式启用以“卡思黛乐”为核心的中文识别体系,企业名称的中文译名也正式变更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从而彻底弃用了“卡斯特”这三个字。
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这起商标侵权案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独立酒评人朱立农对记者表示,“卡斯特”商标之争就好比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注册商标方利用时间差、信息不对称来完成中文商标的抢注从而获利,“只能说他非常懂得利用规则”。朱立农表示,“卡斯特”商标之争对在华大力拓展业务的其它国际酒企具有借鉴和警示意义,“他们应该尽快在中国注册中文商标和中文名称,免得重蹈Castel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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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特”商标之争始末
1998年,“卡斯特”中文商标由李道之抢注。
2005年,法国Castel集团请求取消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
2009年,李道之起诉法国Castel集团侵犯其“卡斯特”商标专用权,要求法国Castel集团就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这段时期非法使用“卡斯特”商标做出赔偿。
2012年4月10日,温州中级法院宣布,判令法国Castel集团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并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人民币。一审判决后,法国Castel集团又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前上诉。
2013年7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2013年7月26日,Castel集团宣布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
摘自《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