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商标法》把商标代理行为明确列入商标法律监管的范畴,对商标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我国商标代理市场的规范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作为一名商标代理人,既对未来充满了希望,也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责任。
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现在的商标代理机构早已不是过去那种以传递申请文件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单纯中介机构,而是基于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业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专业服务组织。商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职业道德水平既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商标注册和评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市场竞争加剧,出现了不少不规范行为。一些商标代理组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业务上的优势帮助委托人进行恶意商标注册,甚至自己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利。我注意到,在规范商标代理机构方面,《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4方面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二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四是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我相信这些内容必将对净化商标代理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期待相关配套法规及时出台,以进一步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摘自《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