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的种类很多,但并不是所有声音都能够注册为商标。只有当声音商标申请具备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时,才有获准注册的可能。
就对声音商标提供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实践来看,显著性要求都是需首先关注的问题。声音商标的显著性可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两种不同形式。
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要求必须是独特的声音。该声音应是商业活动中所不常见的,并能够直接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产生联系,起到帮助消费者识别产源的作用。例如,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及程序手册》第21章第6条第2项第2款规定: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不具功能性,且非交易中常见的声音,其商标具有识别性。例如,用于啤酒、葡萄酒和烈性酒商品项目上的狼的咆哮声,用于童装、书籍或装饰品商品项目上小孩的咯咯笑声或大笑声,用于书籍、服装、食品零售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链锯声。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声音商标,不需要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即可获得注册。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声音商标是指不具有显著性的声音经过使用能够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并非独特的声音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联系起来,即所谓的获得了商标注册意义上的具有识别作用的“第二含义”,从而使该声音在事实上具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产源指向性。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也不乏通过使用,在事实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产源作用的声音标识,最著名的莫过于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开播曲。这段乐曲自1988年3月由作曲家孟卫东完成并启用后,这首短短16秒的乐曲便以每天至少一遍的频率在中央电视台,各地方电视台的黄金时间、金牌栏目里播放,25年从未更换。《新闻联播》作为刚刚被央视总编室市场评估部确认为2013年1~3季度全国电视观众满意度首位的电视节目,其开播曲的旋律应该说早已家喻户晓。因此,《新闻联播》开播曲即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了作为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的显著性。
摘自《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