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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为何禁用? 本为商标免遭侵权,用于宣传是误区
 阅读次数:1876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6日    
 

 

 昨日,本报报道了5月起,商品将禁用“驰名商标”做宣传的新闻(4月25日A39版),有市民和企业负责人得知此消息后,向本报968111热线打来电话,称不知为何要禁用。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长期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副所长陈梁。“目前许多人,都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宣传,其实这是一种误区。”陈梁认为,此次新《商标法》专门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和宣传,是为了引导消费者走出将“驰名商标”等同于商品质量好、品牌信誉高这个误区。

 陈梁介绍,之所以要认定“驰名商标”,本意是出于保护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免受侵权,通过“驰名商标”这种法律保护手段,可以阻止关联行业将其进行复制、模仿。然而目前有些企业追求“驰名商标”,将其视为一种荣誉,希望以此获得当地政府巨额奖励和用于宣传带来商业利益,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这种观念其实与法律制度设立‘驰名商标’的本意背道而驰了。”

 福州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员也介绍,驰名商标是对一个企业标识知名度的认可,而不是企业用于推广知名度的手段,企业申请的出发点不应为了广告宣传,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

                                                            摘自《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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