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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电子商标”忽悠
 阅读次数:1860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5日    
 

 
    前不久,本刊对嘀嘀打车商标侵权纠纷予以报道。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注意到一篇题为《电子商标被注册 滴滴打车或又面临新麻烦》的文章被诸多网站转载。什么是“电子商标被注册”?带着疑问,记者展开了调查。
 
    这篇文章说:“记者通过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官网进行查询后惊讶地发现,‘滴滴打车’和‘滴滴’居然也已经被人注册了!”文章进一步解释:“商标分为两块,一是实体商标,一是电子商标即网络标识。目前滴滴打车的实体商标已经提交并公示了,但电子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了。”
 
    商标竟然还有实体与电子之分?在微博上,不少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北京超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律师杨静安告诉记者,将域名理解为“互联网领域的商标(商业标识)”并简称为“电子商标”,这本身没有太大问题。但有人刻意将其与《商标法》相关联,甚至划为商标的一种,就属于混淆视听,动机不纯。不少网友也留言认为这是在忽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的申请人。
 
    记者登录工信部电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务管理中心官网,输入“滴滴打车”查询,发现确实显示“已注册”,注册时间是3月17日,后缀为mobi。搜索引擎的查询结果显示:“.MOBI域名是全球唯一专为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打造的域名,是被ICANN批准的全新国际顶级域名,其致力于将互联网信息传送到手机等移动设备上。”也就是说,滴滴打车被注册的,实际上是在手机等设备上的域名,而不是商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电子商标”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曾致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就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行为问题进行沟通;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当时就对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了处罚。
 
    商标局在给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函件中指出:“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生造和使用‘电子商标’一词,曲解《商标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揽业务,对于我国开展域名注册工作没有任何好处,只会干扰《商标法》的实施,误导企业和消费者。”
 
    该函件载明:“近来不少企业向我局来电或者来人反映,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知他们限期申请注册‘电子商标’,按照每10年5000元的标准收费;否则,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使用所有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些企业认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做法给他们造成混淆,让他们无所适从,有的企业甚至认为这是行政机关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他们变相勒索费用。”
 
    “我手头还有十几份这样的函件。”杨静安告诉记者,“客户接到函件后非常着急,又不知所措,我们及时向他们解释了相关政策法规。”
 
    君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戴嘉鹏告诉记者,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使用与注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标法》是有关商标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因此,“电子商标”不是法律用语,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没有任何联系。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因此,商标局是法律规定的唯一的商标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在网络上搜索“电子商标”,有很多相关报道,大部分是“电子商标被叫停”的新闻。希望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莫被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忽悠。
                                                 摘自《中国工商报——商标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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