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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酒吧擅用“GUCCI”构成侵权
 阅读次数:1778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1日    
 

 

    2013年,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的酷奇酒吧因使用“GUCCI”和“GUCCLL”标识,被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乔古希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酷奇酒吧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古乔古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此后古乔古希公司因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酷奇酒吧向古乔古希公司支付的经济赔偿增加“合理支出”一项。

  据悉,古乔古希公司在2012年通过领土延伸于中国在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和临时住宿处服务上注册第G1099944号“GUCCI”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从2011年11月23日起计算。

  古乔古希公司认为,酷奇酒吧提供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相类似,该酒吧在其经营场所和店内物品上使用“GUCCI”标识,侵犯了古乔古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古乔古希公司指出,其注册在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带和大衣箱和旅行包、女用阳伞等商品上的双“G”图形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酷奇酒吧突出使用“GUCCI”和“GUCCLL”字样,借用了古乔古希公司前述两件“GUCCI”商标的影响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酷奇酒吧的行为对古乔古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酷奇酒吧赔偿古乔古希公司20万元。因古乔古希公司在一审的起诉书中并未明确提出让酷奇酒吧承担相关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没有将相关合理费用纳入赔偿金额的考虑范围。

  二审法院则认为,古乔古希公司在起诉书中陈述的起诉理由和事实能够表明该公司要求酷奇酒吧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且古乔古希公司代理律师的出庭证实了双方达成代理关系,故法院在古乔古希公司未能提交代理合同的情况下酌情判定酷奇酒吧承担相关“合理支出”3万元。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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