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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异议复审、诉讼等原因尚未获准注册但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的商标续展问题的通知
 阅读次数:6922  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0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续展:

    一、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二、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经超过商标有效期的,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我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异议、异议复审或者诉讼最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裁定或判决生效时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可以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
最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上述期间内均未提出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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