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一、根据马德里协定书与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书与议定书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多边国际条约。条约签订的目的: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一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取得商标保护提供一条渠道。截止2010年9月1日,在两个条约下的缔约方共有93个(含中国),通过此种方式申请商标注册,手续简便,费用较省,是企业首选的一种方式。
二、逐一到国外每个国家注册。
三、以上两种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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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 |
逐一国家注册 |
注册基础
不同 |
1、必须基于国内申请、注册才能申请。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我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具有我国国籍。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
1、 基本不受国内是否注册的限制。(即包括已经使用但未经我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2、 申请人主体基本不受限制。
3、 国外注册申请无须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除个别国家外。 |
审查方式
不同 |
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上报至商标局,商标局再将有关申请件报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合格后,发给申请人商标国际注册证明;然后,国际局再将申请件发往申请人要求指定保护的缔约国家,经被指定保护的缔约方主管机关审查并授权,商标权的效力才能及于被指定缔约方的领土范围。 |
申请人通过代理组织直接向每个国家的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 |
四、以上两种方式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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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 |
逐一国家注册 |
优点 |
1、申请手续简便
商标申请人可以仅通过向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
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比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低。
3、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
1、 大部分国家不需要以国内注册/申请为基础,因此,在申请的时间及商品/服务范围上不受国内注册商标的限制。
2、注册国家不受限制。
3、直接向注册国家申请注册,不必通过商标局和国际局。 |
缺点 |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大多数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注册为基础,因此,在申请的时间及商品/服务范围上有一定的限制。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
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五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商标局将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
4、 没有统一的注册证
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明,其效力类似国内商标局颁发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自2011年1月日1日起,马德里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对核准注册的申请,均需发给核准通知书,但是否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由各缔约方的主管机关自行决定。
5、 后续复审、异议、答辩程序繁琐,所需费用也相当可观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程序简便,但对于在各缔约方被驳回或部分驳回或被提异议,申请人需要提出复审或答辩的,商标局和国际局不再负责向各缔约方转交相关复审或答辩书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各缔约方认可的代理组织提交。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且一般要求以缔约方本国语言提交,因此,后续复审、异议、答辩程序,翻译等,所需费用就相当可观。 |
1、申请手续需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而定,有些国家提交申请需要申请注册人所属国家使领馆的公证、认证。有些国家的商标注册,必须基于本国商标注册。
2、与马德里国际注册相比较,注册费用较高。
3、审查时间长短不一。 |
五、费用
1、马德里国际注册费用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黑白)、903瑞士法郎(彩色)
(2)纯协定缔约方和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补充注册费:100瑞士法郎/个缔约方(缔约方如下):
纯协定缔约方
阿尔及利亚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不丹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伊朗 意大利 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列支敦士登 莱索托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 黑山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蒙古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塞拉利昂 圣马力诺 叙利亚 斯威士兰 乌克兰
越南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埃及 利比里亚 苏丹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3)纯议定书缔约方单独规费(根据每个缔约方的规定收取,以申请时为准):
纯议定书缔约方
安提瓜和巴布达 以色列 澳大利亚 巴林 博茨瓦纳
丹麦 爱沙尼亚 欧盟 芬兰 英国
格鲁吉亚 加纳 希腊 爱尔兰 冰岛
日本 韩国 立陶宛 马达加斯加 挪威
阿曼 瑞典 新加坡 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赞比亚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
库拉索 圣马丁 菲律宾 哥伦比亚 新西兰
墨西哥 叙利亚 印度 卢旺达 突尼斯
注: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库拉索,圣马丁为原荷属安的列斯的部分。
(4)附加注册费:在有补充注册费的情况下,如商品/服务的类别超过3个,每增加1个类别,增加100瑞士法郎。
(5)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书翻译费:500元人民币
(6)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申请人可选择指定保护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所有缔约方,也可指定保护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的部分缔约方。(以上缔约方为截止2010年9月1日加入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
纯议定书缔约方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所产生的这些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按商标局核定的汇率承担。
2、逐一到国外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根据各国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提交资料
1、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委托书、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商标图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备齐后,由代理组织上报至商标局,再由商标局报至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合格后,发往指定国家审查。整个审查期限不超过18个月。
2、逐一国家注册:
商标代理委托书、国外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具体资料根据每个国家的规定各有不同。
上述材料备齐后,由代理组织报往国外代理机构,再由国外代理机构向各个指定国家申请注册。审查期限,每个国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