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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
 阅读次数:8213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01日    
 

 
                          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                                               
                                                           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 陈 梁
         近年来,葡萄酒业对“解百纳”是否为干红葡萄酒的通用名称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也在法学界、商标界掀起了轩然大波。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关“解百纳”的商标争议作出裁定,裁定其所有权归属张裕公司。今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城、王朝、威龙等葡萄酒企业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须就“解百纳”的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原告不服此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4月13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如此,除张裕公司外的其他葡萄酒生产企业是否不得在产品上再使用“解百纳”,目前尚无定论。有独无偶,最近有关“咖啡伴侣”和“金骏眉”是商标还是商品通用名称的纠纷也闹得沸沸扬扬。由此可见,研究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问题,在商标法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甚至可以影响到一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很有必要对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注册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商品通用名称的概念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体现本商品本质属性的名称或者是已被本行业广泛使用并为公众约定俗成的称谓或简称。各国法律之所以均禁止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其为本行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或经营中都有权共同使用的,而不是个别生产者或经营者单独使用的。另一方面,商品通用名称也不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于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功能,缺乏商标所应当具备的最本质的属性——识别性或者显著性。如果个别生产者或经营者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其将获得排他的专用权利,也就形成对该商品名称的垄断,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合法利益,对他们而言显失公平,也将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商标审查主管部门会驳回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缺乏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核准注册的,关于这一点,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二、将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后果和影响
      先对以下三个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案例1:在福建省特别是福州地区有一种传统黄酒,俗名“青红”,而福建省闽侯宏盛酒业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项目上将其注册为商标。因此,对使用“青红”字眼的行为应作出理性的分析。从该公司在酒的瓶贴上标注“青红牌青红酒”看,前面的“青红”应为注册商标,后面的“青红”应为商品名称,因此,其他青红酒生产企业只要在产品上标注“青红牌”或在“青红”字眼的周边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即为侵权,宏盛酒业公司可以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也可主动查处;相反,正当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如“××牌”或“××”(商标)青红酒或青红(商品名称),即为合法。因此,商品通用名称注册的商标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障碍,即其保护力度较弱,注册人只能干预他人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限制他人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但是在日常使用中,商品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人与同行业之间或多或少地还会产生一些纠纷。
      案例2:糟菜、粉干和橄榄是福建闽清县的三大特产,具有悠久的历史,俗称“闽清三宝”。当地许多厂商将其组合包装、搭配销售,并在外包装盒上标注“闽清三宝”字样。2003年,福建省闽清百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相关产品上获准注册了“闽清三宝”商标,就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同行业停止使用该名称,部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居然盲目对使用该名称的部分企业进行查处,导致其他企业不敢再使用“闽清三宝”,从而使当地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如果其他企业在“闽清三宝”商标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超过公告期,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闽清三宝”不予核准或被撤销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由于相关企业商标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无人提出异议,至今也无人申请撤销,又不懂利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例外条款照常正当使用该商标。
      案例3:这是笔者代理的一个值得企业借鉴的案例。福州雷霸电源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申请在“纸牌、扑克牌”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四色”商标,1998年11月获得初步审定,在此后的三个月公告期内,福州龙凤集团公司及时发现并委托我所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四色牌是纸牌的一种,是福建地方特有的一种民间传统纸牌,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属公认的通用名称。商标局经过审理,最终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
      以上三个案例说明:商品通用名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是不能获准注册为商标的。但是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通用名称由于不被商标局审查人员所知晓,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常会通过审查,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样的商标即使获准注册,也很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使用在产品上。由此,将产生许多争议和纠纷。具体地说,就是商标注册人欲垄断该商品通用名称,想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来排斥他人使用,而同行业的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为能继续使用该商品通用名称,也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用于解决行政或诉讼纠纷,最终使地方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解决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问题的建议
      1、商标申请人要理性地选择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企业成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职人员,平常加强学习商标知识,了解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知晓何种商标具备独创性,较易通过审查,特别是不能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因为这样的商标不好得到保护或保护力度较弱。值得一提的是,某些申请人独创了一些词汇作为商标,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未能及时地申请注册加以法律保护或在包装、广告中未予正确地标注,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通用名称,并被同行业争相使用,一旦泛滥,其商标最本质的属性——识别性或者显著性就失去或退化了,导致不能再作为商标使用或不能注册为商标。在商标发展史上,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最为出名的有“阿斯匹林”、“优盘”等。
      2、商标审查部门要不断提高商标审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商标局是我国商标注册的审查部门,在商标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标准》等规定,对商标进行公正、客观地审查,对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要作出准确的判断。如尚有质疑的,可查阅有关专业资料,也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了解。
      3、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企业或行业组织要关注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如有可能,可以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了解是否有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或通知相关企业或行业组织提出异议。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熟悉相关法律,才能更好地执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是商标管理部门要熟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要了解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关“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还要知晓《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例外条款,这样才不会在处理有关商品通用名称的法律纠纷时产生偏颇,很好地协调纠纷双方的关系,并引导企业申请注册独创性强的商标,或正当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
      5、商标异议案件或争议案件的审查部门也要认真“把好第二道关”。负责审理商标异议案件的商标局有关部门和负责审理撤销商标不当注册案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有关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商标异议案件或争议案件时,要对异议人或争议人及被异议人或被争议人(即答辩人)各自提交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对被异议商标或被争议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作出准确判断,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令双方当事人都信服的决定或裁定。
 
                                                                   摘自《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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