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别人抢注,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在国家工商总局陆续申请注册“数字+粮液”等多个保护性商标,比如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七粮液……
五粮液与“N粮液”之间的纠葛就此拉开。先是五粮液与七粮液的商标纠纷,以五粮液胜诉告终。而其与“三粮液”的官司则大相径庭。
“三粮液”的商标注册,受到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异议。根据异议理由,国家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对五粮液集团注册“三粮液”商标未予核准。五粮液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近日,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裁定,五粮液集团欲揽“三粮液”入怀的希望最终落空。
纠纷始末
五粮液注册“三粮液”被驳
2001年,陕西省三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简称三粮液公司)的前身,陕西省三粮液酒厂申请注册“三粮液”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三粮液”与“五粮液”近似驳回。
2003年8月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三粮液公司注册“定**山三粮液”商标的申请。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五粮液集团)于2006年3月提出注册 “三粮液”商标的申请,并且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在公告期内,三粮液公司提出异议,并于2009年再次提出注册“三粮液”商标的申请。
三粮液公司指出,其在2003年就取得了“定**山三粮液”商标的所有权,五粮液集团欲注册的“三粮液”,在功能、用途和消费对象上都和“定**山三粮液”类似,容易使消费者对陕西三粮液公司的“定**山三粮液”和五粮液集团的“三粮液”产生混淆。
商标局裁定三粮液公司异议成立,对五粮液集团申请“三粮液”商标未予核准。
至此,“三粮液”之争拉开序幕。
提出复审 五粮液再被驳回
五粮液集团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于2010年8月9日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五粮液称其申请“三粮液”商标,目的是保护五粮液的品牌,现在白酒市场充斥“三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极大困扰和损害。
据悉,五粮液集团在此前已经取得了“一粮液”、“二粮液”、“四粮液”等商标所有权,这也是其多次要求申请注册“三粮液”的原因之一。
对此,陕西三粮液公司指出,作为地方企业,“定**山三粮液”商标是其独创并且最早使用的,在白酒行业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据悉,陕西三粮液公司前身陕西三粮液酒厂,是创建于1954年的勉县酒厂,在凭票购物的计划经济时代,曾有过供不应求的辉煌。
进入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后,由于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和自身体制的弊端,三粮液公司一度沉寂下来。
2012年2月23日,商评委作出“三粮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三粮液”商标与“定**山三粮液”的中心词“三粮液”文字相同,在整体上没有明显区别,认为五粮液集团所提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五粮液集团的“三粮液”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状告商评委 五粮液败诉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三粮液”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五粮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10月10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三粮液公司在法庭上提交了《勉县志》有关陕西省三粮液酒厂的介绍和有关勉县综合厂于1978年开始生产“三粮液”酒的记载,用以证明“三粮液”作为一个地方企业,“三粮液”的商标名称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
五粮液集团在法庭上出示了“七粮液”商标侵犯五粮液集团的事实和其注册“六粮液”、“七粮液”商标档案信息,提出三粮液公司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审理认为,五粮液集团申请“三粮液”商标,与三粮液公司的“定**山三粮液”属于类似商品。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三粮液”异议复审裁定,五粮液集团的“三粮液”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五粮液欲揽“三粮液”的希望彻底落空。
新闻延展
起诉“七粮液” 告其傍名牌
2011年4月19日,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七粮液在北京的生产企业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
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说,北京经销商和股东纷纷向五粮液反映,七粮液在北京销售,并提出“七粮液”是不是五粮液的联营厂家等疑问。“被告股东曾在公司网站宣称七粮液是五粮液之兄”,五粮液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是典型的傍名牌。
律师表示,“七粮液”的生产、销售,容易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认为其是五粮液的系列产品,或者七粮液的生产厂家与五粮液公司之间有联营、商标许可使用等内在联系,该行为侵害了“五粮液”驰名商标专用权。
援引史料 “七粮液”驳五粮液
对此质疑,北京寅午宝酒业援引“历史”事实予以反驳:七粮液原名琼浆御液,源于宋代,是宋朝宫廷御宴专供酒。
宋朝监察御史高锡(高继朋先辈)曾奉谕旨,负责运送酿酒所用的七种粮食到杞国(现杞县)。后因战乱,此酒失酿,酿造秘方流落高氏家族后人。经高氏家族十八代传人同意,由高氏后代传人高继朋负责重新研制开发此酒种,并在2005年改名为七粮液。
“七粮液”的代理律师表示,叫七粮液不存在傍名牌的意图,因为七粮液有历史,且在国内获得过许多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法院判决 五粮液胜诉
“五粮液”诉“七粮液”侵犯商标权案件于2011年7月22日下午在二中院宣判,一审判决“五粮液”胜诉。
法院审理认为,“七粮液”与“五粮液”构成近似,被告生产、销售七粮液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五粮液”商标专用权。法院以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为由,判决北京市寅午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七粮液酒,并赔偿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五粮液对此判决表示满意。其代理律师认为,五粮液要进一步打造国际名牌,知识产权维护是基础,如果N粮液满天飞,国内消费者都分不清到底五粮液与N粮液是什么关系,就会误导消费者。
“五粮液企业用数字+‘粮液’作为商标和名称,已用了百余年,形成了显著的标志性特点,凡是‘数字+粮液’形式出现的名称,都涉嫌侵权。”五粮液代理律师称。
五粮液注册千余相似商标
记者登录中国商标网,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进行搜索,发现五粮液公司共申请了1513个商标,包括“一粮液”、“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五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千粮液”等。
除“三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被注明“无效”外,都属生效商标。此外,还注册了“五琅液”、“五银液”、“五梁液”、“五根液”、“五浪液”、“五埌液”等数百种与“五粮液”类似的商标。这些商标绝大多数注册于2006年3月31日。
法官说法
“傍名牌” 越来越没生存空间
大兴法院法官赵玉东曾办理过多起“傍名牌”案件。
赵玉东告诉记者,虽然“傍名牌”有多种形式,但最终目的是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购,法院在认定违法事实的时候多以此作为重要判断依据。他认为,随着知名企业对自身品牌保护不断加强,相信“傍名牌”行为越来越没有生存空间。
专家说法
防御性注册 最大限度保护商标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三粮液”商标与“定**山三粮夜”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所以法院支持商评委不予核准“三粮液”商标,理由充足。即便五粮液上诉,也很难改变这一判决结果。
“五粮液注册了一大堆易与‘五粮液’混淆的商标,这属于防御性商标注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之一。虽然维护商标需要一定的成本,但这对于一个大企业来讲,只是很少的支出。”赵占领说。
如果有人提出某个商标因“三年不使用”而要求将其撤销,五粮液公司拿不出使用证明,的确可能被撤销。而实际上来讲,一般人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
赵占领说,虽然注册了足够多的商标,也难免会有人钻空子,注册与“五粮液”相似的商标。但在商标审查时,商标局会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即便商标局通过了,还有一个初审公告期,五粮液可以在此期限内通过异议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摘自《 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