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称:微信
商标类别:第38类/电信及通信服务
商标申请人: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腾讯公司
案例:
微信是腾讯公司新推出的聊天工具, 2011年1月21日正式推出后,抢注商标的个人和机构不在少数。据了解,目前被抢注的“微信”商标,通过公示且正式获得商标注册证的已有18个,已进入初审公示期有29个,而这些商标的所有权无一为腾讯公司所拥有。特别与自身业务关联度最大、也是最关键的第38类/电信及通信服务,腾讯公司也极有可能保不住。
据了解,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第9类和第38类的“微信”商标申请;而就在一个星期之前的2011年1月17日,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一步申请注册了第38类的“微信”商标,由此造成腾讯公司这两个商标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的定义,第38类即电信类别是指“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其包含有两个子类,分别是3801(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和3802(通讯服务)。目前联智公司已经拿到的部分商标权(“电视广播、新闻社”)属于3801,其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而“通讯服务”由于腾讯提出异议,所以目前处于待审核状态。如果腾讯拿不到这个类别的商标,将直接影响到腾讯微信的运营。
案件关键词:商标抢注
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而广义上,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以及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分析启示:
第一,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企业在设计开发新产品时,应同步考虑并实施商标的申请注册,特别是自身产品所属的类别和与之密切相关的类别都应提前申请,尽早获得商标专用权。而当该商品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时,还应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抢注而侵害自身权益。
第二、加强商标监测并及时提出异议。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而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认为是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撤销。
摘自《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