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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将褪去荣誉光环
 阅读次数:1866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2日    
 

 

    近年来,“iPad商标案”、“王老吉商标案”等重大案件成为舆论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商标价值所在。商标产业的飞速发展,也让现行商标法的短板暴露出来,使得修法成为必然。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

  这次修改商标法,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厘清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驰名商标将褪去荣誉的光环,回归本意。事实上,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更不是终身制的,但是《商标法》里面的“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就是当特定的案件出现以后,一般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说有类似商品的关系上才有保护,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说类似关系很弱的商品上也需要保护。因为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构成驰名程度了,消费者会很熟悉这个商标,他在其他产品上看到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候,会产生混淆,所以法律给驰名商标提供这样的保护。相关案件结束了,这个保护措施也就失效了。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

  在我国加入“巴黎公约”后,2001年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参照国际惯例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并在其后两三年间逐步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但其本义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然而,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却变了味、走了样,逐渐异化为一种荣誉称号,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而成了其可有可无的辅助功能。一些企业为自己本不太知名的商标争取到驰名商标称号后,通过广告宣传抢占了市场份额。个别企业在拿驰名商标作宣传上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出现“一品得道、鸡犬升天”的情况:一种空调产品获得驰名商标后,同一品牌的彩电、VCD等都跟着沾光;一个子公司获得驰名商标,整个企业集团都靠它来开发市场。某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驰名商标认定沦为了公权力干预市场的工具。

  对驰名商标的误读,不仅误导了广大消费者,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新版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回归了立法的本意。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同时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只有商标局、商评委及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才能认定驰名商标;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获得必须通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不能搞主动申请、终身制,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这对于防止消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避免驰名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能够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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