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福州同利肉燕老铺诉福州李府活鱼火锅店商标侵权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李府活鱼火锅店的宣传商标是否侵犯同利肉燕老铺的合法权利。 据了解,同利肉燕是福州肉燕老铺,从1876年创立至今已传承四代。1997年,同利第四代掌门人陈君凡在29类,30类,35类分别成功注册了“同利”的图文商标。但是,2003年,福州另一家肉燕老铺——依海肉燕掌门人陈彪的前妻宋剑英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3类上注册“同利及图”商标,并于2006年注册公告通过。 此后,同利肉燕展开长达7年的维权行动。2014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海”肉燕不得在酒吧、茶馆、咖啡馆、饭店以及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使用“同利及图”商标。 然而,此前的2013年4月10日,宋剑英却与福州台江区李府活鱼大锅店签订了在台江区义洲街道宁化支路1号使用“同利”《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将商标使用时间提前到2006年5月7日。因此,2015年2月27日,同利肉燕将李府活鱼大锅店告上法庭,起诉其侵权使用“同利”商标。 原告同利肉燕老铺的代理律师指出,同利肉燕作为中华老字号,在福州乃至全国都拥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李府活鱼火锅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同利”商标进行宣传,无疑对同利肉燕造成一定损害。同利肉燕老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同利肉燕老铺5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切费用。 而被告李府活鱼火锅店则认为其属服务行业,与属于食品行业的同利肉燕并不属于一类,原告无权要求其撤销宣传商标。 而原告方则指出,肉燕与餐饮服务密不可分,被告所说的不属一类的理由并不成立。 由于李府活鱼火锅店拒绝调解,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摘自《闽商网》 |